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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0:18:53 GMT -5
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合同的人经常会发现自己面临着旨在限制一方或双方对合同可能产生的某些类型损害的责任的条款,但其措辞最终使用了难以理解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或者与根据我们的立法,我们对此并不熟悉。 这些条款中包含的上述术语和表达通常会引起担忧和不安全感,因此我们本文的目的是以非常简单和客观的方式讨论这种性质的条款中最常用的术语,排除责任、目标,即使不能解决,至少也能让那些在处理问题时一再苦恼的人安定下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债务人有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其中可能包括“物质损失”和/或“精神损失”。值得记住的是,根据高等法院第 227 号摘要,法人实体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 在讨论的第一个概念“物质损害”中,考虑到《民法典》第 402 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损害的两个子类别,即债权人有权获得以下赔偿:a) 实际损失的赔偿, b) 他停止赚取的收入。 为了方便起见,根据我们的原则和判例,我们可以将 a) 项(您实际损失的东西)识别为“紧急损害”(或“实际损害”;但我们更喜欢本文中的其他术语),并且b)项(停止盈利的内容),作为“利润损失”。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也 WhatsApp 号码 是这里讨论的条款中比较常见的,对应于“直接损害”,我们可以从直接因果论的发源地民法典第403条中摘录出来,翻译为直接和间接损害所产生的损害。不遵守合同的直接后果。 而且,与此相矛盾的是,我们还有“间接损害”的概念,即不被视为债务人行为的直接和直接后果,而实际上是直接损害本身产生的后续后果。 :一方遭受一项主要损害,并因此遭受另一项损害。 根据前述直接因果理论,民事(合同)责任不仅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过错,而且要求该过错是造成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按照这一推理,仅赔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立即的损害,无论是间接损害,甚至是利润损失,可以得出结论,不考虑间接损害的概念。 作为可赔偿的损害。根据上述条款。 应该澄清的是,巴西立法,特别是《民法典》,没有提供可被视为“新出现的损害”和“利润损失”概念示例的其他假设或子类别。换句话说,除此之外,巴西法律中没有其他损害赔偿定义,例如“后果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附带损害赔偿”等。这些和其他类似的表述在受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管辖的合同中可以找到,而在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中没有相同或和平的翻译。 此外,我国的立法也没有将其中明确规定的损害类型(“紧急损害”、“利润损失”和“精神损害”)分为“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关于将损害分类为“直接”或“间接”的结论将取决于对上述第 403 条要素的逐案评估,即:1) 过错,2) 直接和直接因果关系,以及 3 ) 损害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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